从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在河北省启动试点开始,就非常注重信息公开。督察组不仅在督察开始之际,就及时公开督察组的组长、副组长,而且在进驻的第一天就公开督察组的举报热线电话以及邮箱。督察组驻地里,都有一间接听电话的工作间,专门接听群众举报。每天早上8时,电话线插上;晚上8时,电话线拔下来。号码专为中央环保督察而设,也只用这一次。在督察期间,督察组及时公开督察的具体工作安排,边督边改情况,督察发现的有关突出问题和典型案例。督察结束后,及时公开督察报告的主要内容,督察问责有关情况,以及对被督察地方的整改要求。同时,还要求被督察地方,及时公开其督察整改方案和督察整改落实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群众监督。就在前些天 ,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建材集团,分别向社会公开了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整改方案和整改清单,并明确表示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开门整改,以实实在在的行动问效于民、取信于民。2020年8月31日至9月30日,第二轮第二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建材集团,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注重信息公开,及时将违法行为公之于众,既能使排污者的违法行为暴露无遗,让排污者受到监督,又能促进社会公众环境意识的不断提升,形成保护生态环境是全社会共同责任的氛围,从而提高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的效能。注重信息公开,及时公布环保工作推进不力、不作为的案例,以及违法违规审批乱作为的典型,有助于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生态环境相关管理部门,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有些地方的领导同志,把督察组公布的这些典型案例,形象的比喻为高考的“黄冈题库”,并说,以“黄冈题库”来开展自测,自然就知道怎么考了,答卷成绩也好了。注重信息公开,及时公布一些督察问责的案例,也使得一批领导干部得到警醒,环保压力得到有效传导。问责范围不仅涵盖环保部门,还包括地方党政、国有企业、基层社区、国土、林业、水利、住建、农业、城管、安监、工信、交通、公安、发改、旅游等与环保相关的部门。随着督察不断深入,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地生根。总之,公开督察的相关信息,是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硬招,也是监督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实招。
为发挥警示作用,切实推动问题整改,9月6日,生态环境部公开通报第二轮第四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一批的7个典型案例:
案例1. 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机砖厂取土坑变身垃圾填埋场,严重威胁地下水安全。
案例2.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化工产业园违法问题突出,环境污染严重。
案例3.湖北省黄冈孝感襄阳等市推进磷石膏资源化综合利用不力,污染问题突出。
案例4.广东茂名治水工作不力,污水直排问题突出。
案例5.以土壤改良之名行非法填埋之实,四川遂宁污泥处置监管严重缺失。
案例6.中国有色集团下属大冶有色公司环境污染严重,风险隐患突出。
案例7.中国黄金集团滇桂黔区域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破坏问题突出。
以下为9月6日集中公布的7个典型案例:
1.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机砖厂取土坑变身垃圾填埋场,严重威胁地下水安全。
2.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化工产业园违法问题突出,环境污染严重。
3.湖北省黄冈孝感襄阳等市推进磷石膏资源化综合利用不力,污染问题突出。
5.以土壤改良之名行非法填埋之实,四川遂宁污泥处置监管严重缺失。
6.中国有色集团下属大冶有色公司环境污染严重,风险隐患突出。7.中国黄金集团滇桂黔区域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破坏问题突出。
第二轮第四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深入一线、深入现场,查实了一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核实了一批不作为、慢作为,不担当、不碰硬,甚至敷衍应对、弄虚作假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附2】环保督察:五类大气污染治理典型问题通报汇总
近年来,随着各类专项督查行动的力度越来越大,企业也越来越需要需要及时自检自查、严格整改,主动了解生态环境问题的法律知识,常态化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明确环境违法成本。本文梳理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常见环保问题及典型案例,供企业学习启示并尽早规避相关风险。
(1)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2)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某化工公司重污染天气限产台帐与相同时间段的糠醛生产成本日报表不相符,同一时间段两个台帐中糠醛产量差异明显。该公司在接受现场检查时弄虚作假,且未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采取限产措施。被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立案处罚30万。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1)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2)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3)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某焦化公司3#、4#焦炉部分废气未经污染防治设施处理从烟道旁路排放。被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立案处罚100万元,并移送公安机关。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2)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3)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4)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5)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某公司废气处理设施排气筒高度不足15米,不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在责令企业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依法罚款3万元。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1)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2)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3)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某印务有限公司被进行执法监测,检测报告显示该单位印刷车间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排放超过《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规定的限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处十四万二千元罚款。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1)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2)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3)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某水泥制品厂,部分原材料露天堆存,未采取有效苫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责令企业立即整改,立案处罚2万元。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1万元-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编辑:君君.环评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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